複選題
32. 下列何種情況下,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A)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B)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C)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D)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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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701), C(739), D(729), E(116) #3103719
統計: A(154), B(701), C(739), D(729), E(116) #3103719
詳解 (共 2 筆)
#5993910
第76條(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事由)
﹝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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