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下列何種情況下,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A)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B)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C)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D)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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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701), C(739), D(729), E(116) #310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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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221
刑訴76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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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910

第76條(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事由)


﹝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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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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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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