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所定之搬遷補助金,係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多少補助金?
(A)1 萬元
(B)1 萬 5 千元
(C)3 萬元
(D)2 萬元。
統計: A(21), B(39), C(114), D(14), E(0) #3876002
詳解 (共 2 筆)
考試筆記:《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所頒布的《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搬遷補助金應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之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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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限制:年滿 18 歲至 29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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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限制:初次尋職(畢業後無勞保紀錄,在學工讀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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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定義:就業地點與居住地距離達 30 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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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門檻: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事前推介,且連續受僱滿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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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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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助:核實發給,最高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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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補助:以「租金總額之 60%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以 5,000 元為限(租金達 8,334 元方可拿滿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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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補助:依距離每月發給 1,000 ~ 3,000 元,最長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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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特別保護對象)
↓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
【子法】《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14 條(搬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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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原文: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14 條:「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
上位法源(母法)體系:
本辦法的母法為《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該條規定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對象(如特定青年、中高齡、弱勢族群等)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應訂定計畫促進就業,並授權勞動部就相關津貼補助的「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等事項訂定命令。 -
法源邏輯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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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之合憲性:勞動部將「18-29歲初次尋職青年」列為必要保護對象,依法將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獨立制定為本實施辦法,程序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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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行政的妥適性(核實發給):為確保公共資源(就業保險基金或政府預算)不被浪業或冒領,法律採取「有支出才補貼」的社會福利防弊邏輯,必須憑實際的搬遷收據實報實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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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負擔與比例原則(三萬元上限):基於政府預算有限性,政策不能無上限補助。經勞動部評估一般個人跨縣市搬運大型家具、雇用搬家公司的社會平均行情後,將天花板定在 3 萬元,既能涵蓋絕大多數青年實務上的搬遷需求,也符合行政成本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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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一:跨不出縣市的「隱形經濟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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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剛畢業之青年存款趨近於零,無力負擔外地就業的租屋押金、搬家費與前期通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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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提供經濟支持,降低初次尋職青年的「時間與空間障礙」,擴大青年尋職半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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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二:人找不著事,事找不著人的「空間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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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優質職缺高度集中在少數科學園區與特定都會區(如竹科、南科),原鄉則面臨高學歷結構性待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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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透過財政誘因引導勞動力跨區流動,紓解特定區域產業缺工與區域供需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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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三:青年初次就業的「閃離」高淘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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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異地生活入不敷出(薪資扣除房租與高物價後所剩無幾),導致到職初期流失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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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由政府補貼出社會第一年的主要生活開銷,提升初次就業的穩定度與留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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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僵化導致「看得到、吃不到」:
法規限定「必須在求職前先由就服站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實務上多數青年為自主線上求職(如104、人力銀行),錄取後才得知此訊息,皆因「程序不符」遭拒,刷掉逾八成潛在對象。 -
搬遷費用的法律嚴格定義:
根據本辦法第 13 條規定,搬遷費用指的是「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
❌ 不補助項目:自行購買的包裝紙箱、包裝材料費、委託搬家公司進行精緻包裝的「包裝人工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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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補助項目:貨運寄送費、搬家公司出車與純搬運費(皆須開立正式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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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防弊:設有「搬回原戶籍地不予補助」等防弊條款,避免青年假借搬家名義套取國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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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審查的外在阻力:
租屋補助審查須提供房屋稅籍與房東同意書。實務上房東常因擔心被追課租賃所得稅而拒絕配合,導致青年被迫放棄申請。 -
「初次尋職」定義流於一翻兩瞪眼:
若青年在畢業後、去就服站登記前,因生活壓力先至超商或餐廳短暫打工並留下勞保紀錄,即刻喪失「初次尋職」身分,缺乏實務彈性。 -
國家稽核漏洞與企業篩選:
審計部稽核發現,部分配合該計畫之事業單位私下有連續違反《勞基法》(如未給加班費)之情事。形成「政府預算補貼黑心企業招募」之諷刺現象,促使勞動部近年修改規則,全面嚴格剔除違法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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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萬元 ── 錯誤:金額過低。1 萬元通常僅夠支應少數大型貨運寄送,無法滿足聘請專業搬家公司跨縣市移動的實際社會行情,若定此金額將失去政策輔助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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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 萬 5 千元 ── 錯誤:此數字為刻意捏造的干擾項,並不存在於本辦法的任何主要補助上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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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 萬元 ── 正確:法定搬遷補助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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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 萬元 ── 錯誤:容易與其他法規混淆。例如在勞動部其他的勞工自主學習或部分特定津貼中可能有 2 萬元的級距,但在「跨域就業促進」的框架下,不論是青年版還是中高齡版的跨域就業津貼,搬遷補助金的法定上限皆為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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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紅利(治標成功):
精準給予中南部及花東弱勢青年「及時雨」般的經濟引導,並在短期內有效補實特定科學園區、工業區之基層與技術人力。 -
政策盲點(治本很難):
12 個月補助期滿後,青年仍須面對都會區高房價與高物價之海嘯;且本辦法屬於後端就業市場補貼,無法扭轉「台灣區域產業發展不均」與「整體薪資結構偏低」的根本經濟問題。 -
考場作答結論建議:
「本辦法立意良善,惟實務上面臨行政程序僵化(限事前推介)、外在市場阻力(房東排斥)及防弊機制過度繁瑣等瓶頸。未來政策應朝向簡化跨機關租稅審查、放寬多元求職管道之事後認證方向修正,方能真正擴大政策綜效,達成促進青年跨域就業之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