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衛生護理學含實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如果所簽署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已加註在健保 IC 卡,要進行撤除及取消註記,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須填妥「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
(B)須經簽署人本人親筆簽名。
(C)須將該聲明書送回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受理委託執行之『台灣安寧照顧協 會』。
(D)目前健保 IC 卡撤除註記手續,僅能由『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給予協助簽署 人辦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3天 ,已有 2 則答案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0/10/05):

X(D)目前健保 IC 卡撤除註記手續,僅能由『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給予協助簽署 人辦理。

三、問:當「意願書」簽署已加註在健保IC卡,是否無法撤除及取消註記?
答:當簽署人意願改變欲撤除時,可填妥「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簡稱聲明書),經簽署人本人親筆簽名後,將該聲明書送回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受理委託執行之『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原所索取單位或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會依程序協助簽署人辦理健保IC卡撤除註記手續。


O(A)須填妥「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
O(B)須經簽署人本人親筆簽名。
O(C)須將該聲明書送回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受理委託執行之『台灣安寧照顧協 會』。


21.「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健保IC卡註記申辦注意事項 2018-01-19

ㄧ、問:為什麼要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以下簡稱意願書)加註在健保IC卡?
答: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政府公布施行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明訂:
1.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2.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但對於已經簽署「意願書」之民眾,所簽立之「意願書」若未隨身攜帶,在末期病危,卻無法主動出示時, 一般醫療院所,就醫護人員的職責,仍應全力救治,導致常發生不符合病人意願與利益之急救等遺憾事件。因此,在健保IC卡上註記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以提醒醫護人員尊重病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之意願,確實有其重要性。
 
二、問:民眾該如何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加註於健保IC卡?
答:將已填妥之『意願書』正本送回意願書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寄至受理委託之『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地址:25160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45號,電話:02-28081585,網址:www.tho.org.tw)即可申請辦理健保IC卡加註事宜。
 
三、問:當「意願書」簽署已加註在健保IC卡,是否無法撤除及取消註記?
答:當簽署人意願改變欲撤除時,可填妥「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簡稱聲明書),經簽署人本人親筆簽名後,將該聲明書送回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受理委託執行之『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原所索取單位或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會依程序協助簽署人辦理健保IC卡撤除註記手續。
 
四、問:如何查詢「意願書」在健保IC卡註記辦理進度?
答:ㄧ、網路查詢:
民眾可先備妥1.一般讀卡機(非健保專用讀卡機)2.自然人憑證或健保IC卡。
◎方式ㄧ:以自然人憑證查詢。
進入衛生福利部網頁http://www.mohw.gov.tw>常用查詢>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民眾意願查詢)>將自然人憑證卡片插入讀卡機中>輸入PIN卡>【完成查詢】。
◎方式二:以健保IC卡查詢。
進入衛生福利部網頁http://www.mohw.gov.tw>常用查詢>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民眾意願查詢)>將健保IC卡卡片插入讀卡機中> 【完成查詢】。
二、可向意願書原送交之醫療機構查詢;或撥董安寧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220-927查詢。
三、可自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區業務組、附設門診中心之公共服務站或與中央健康保險署有合約之醫療院所,先進行健保IC卡資料內容更新後,再請機構協助查詢。
  • ◎解釋名詞:
  • 1、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 2、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 3、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 4、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不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 5、不施行維生醫療:指末期病人不施行用以維持生命徵象及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 ◎補充說明:
    1、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2、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未成年人之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之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3、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vZ-6HiNvTnwJ:www.tai-an.com.tw/tw/article/show.aspx?type%3DHospitalized%26root%3D1%26num%3D264%26page%3D3&hl=zh-TW&gl=tw&strip=1&vwsrc=0

7個讚
檢舉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0/10/06):

X(A)登革熱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類傳染病。→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


X(B)發現疑似病例時,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發現疑似病例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



O(C)病例群聚之定義為:同村里內 2 例確定病例,其居住地/活動地點彼此不超 過 150 公尺;且登革熱病例發病日間隔小於或等於 14 天。


X(D)病例群聚解除機制:以最近 1 例確定病例之發病日期(第 0 天)起算,30 天 內無新增確定病例,則解除列管→ 31天內無新增確定病例,則解除列管 

病例群聚解除機制

以最近1例確定病例之發病日期起算, 31天內無新增確定病例,則解除列管 


https://www.cdc.gov.tw/Uploads/6e314d7b-fd26-4b02-8c5a-beb12aae6aef.pdf


病例群聚定義

 同村里內2例確定病例,其居住地/活動地點彼此不超過150 公尺;且登革熱病例發病日間隔小於或等於14天  當同村里已有2例確定病例群聚,而第3例確定病例加入時 之要件:

– 居住地/活動地點與該群聚其中1例確定病例的居住地/活動地點不超 過150公尺;且

– 登革熱病例發病日間隔與該群聚其中1例確定病例小於或等於14天

 當上述病例群聚要加入第4、5、…確定病例時,依上述原 則類推 



2個讚
檢舉


32. 如果所簽署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已加註在健保 I..-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