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係指下列何者?
(A)寄存送達
(B)公示送達
(C)留置送達
(D)補充送達
(A)寄存送達
(B)公示送達
(C)留置送達
(D)補充送達
統計: A(1055), B(558), C(5029), D(100), E(0) #2056812
詳解 (共 10 筆)
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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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寄存送達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不能依直接或補充送達時)
【公示送達】-依法公告(存在特定法定事由)
【留置送達】-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
【補充送達】-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行政程序法第73條(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ex:大樓管理員)。→補充送達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78條(公示送達之原因與方式)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ex:外國大使)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3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機關對於「寄存送達」之文書,自受寄存起應保存多久?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
送達大概可以分成五種: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跟公示送達
1. 一般送達
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親送,讓本人簽收。送達的地址包括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本人收到,送達生效。
2. 補充送達
如果應該送到的地址,本人不在。但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像是大樓管理員等人在時,可以把文書交給這些人,來送達。當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收到,送達生效。
3. 留置送達
如果有可以接收的人在,不管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受郵件的人員在,但是卻拒絕收領,而沒有正當理由。可以把文書直接留置在應送達的地方,這樣也算送達。當文書留置後,送達生效。
4. 寄存送達
但如果都沒有人在的話,可以透過寄存送達的方式來通知。所謂的寄存送達,是把要送達的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讓應該收件的人,可以自己去領取。如果是行政文書,行政程序法規定由郵政機關送達,也可以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5. 公示送達
以上幾種情況,都還是在找得到人住哪裡的情況。如果有些民眾沒有固定住居所,戶籍寄放在戶政事務所,沒有地方可以送達時。最後一種就是在法院或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請收件人可以隨時來法院或行政機關領取要送的文書。
制作文書之機關(法院)即得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此送達的方法,法律上稱「公示送達」。當文書依法行公示送達後,自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聲明不服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