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未依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經複查仍不合規定,依「消防法」可處罰鍰新 台幣:
(A)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B)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D)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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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408), C(643), D(111), E(0) #1914069

詳解 (共 3 筆)

#3126479
消防法 第37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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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364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抽樣試驗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抽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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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1462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題幹的"複查"是 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罰鍰,是限改後的復查所以是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正確,若是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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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8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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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1.地⾯樓層達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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