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指導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具法律上強制力
(B)對象為特定人
(C)不具行政目的故不適用行政誠信原則
(D)相對人不得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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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449), C(130), D(29), E(0) #3210077
統計: A(93), B(1449), C(130), D(29), E(0) #321007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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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671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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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065
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指導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具法律上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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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它是一種事實行為,不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沒有配合的法律義務。
(B) 對象為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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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不具法律效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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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清楚界定行政指導的對象是「特定人」。
(C) 不具行政目的故不適用行政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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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具有行政目的:依第 165 條,它是為了「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而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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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遵守誠信原則:行政指導雖然不具強制力,但仍屬於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因此,行政指導也必須遵守誠信原則。
(D) 相對人不得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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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2 項,「行政指導,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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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展現了行政指導的「自願性原則」,人民完全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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