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第31條
募集普通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公司債、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 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之承銷案件得全數或部分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並依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32. 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簡稱對外公開銷售),其配售方式有:競價拍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