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1809004&dostatus=&noslave=1&exp=68#reponsetop#ixzz4ioOUnUJ1
原本題目:總統府(100)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並將於101年1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條文第3條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提高至 (A)22.0% (B)22.5% (C)23.5% (D)25.5%修改成為總統府(100)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並將於101年1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條文第3條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提高至 (A)22.0% (B)23.0% (C)23.5% (D)25.5%
總統府(100)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並將於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