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社會救助法對於工作能力與收入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狀況..-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Pei Ying Chen 小六下 (2012/12/05)
社會救助法 第 5-1 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 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看完整詳解 |
1F 琳琳 小二下 (2012/02/1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 |
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