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九章監察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99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6 下列人員中,何者不是監察委員彈劾的對象? (A) 行政院政務委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