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未為婚姻登記而共同生活時,乙女懷有胎兒丙,就三者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21F 為了夢想犧牲在所難免 國一下 (2020/12/11)
請問這樣 (B) (C)不就矛盾了嗎? (B)提到要再「認領之訴」 (C)則是「出生」時就生效 丙如果出生時,甲認領就有效力,那為什麼還要認領之訴? 還是我理解錯誤??希望有高手解惑,謝謝 |
22F 小可_110年司五正取 大四上 (2021/04/27)
回21樓 沒有被認領怎麼會有認領生效的事情發生? 要先經過(b)認領才會有(c)生效 依你所言「認領就有效力」(題目雖然不是表達這個意思),不認領當然就沒效力 若是生父拒絕認領或者認領前死了,當然就要提認領之訴 這是有因果關係的。 (b)選項甲先死了,丙若想分甲的遺產必須要有(c)選項的認領效力,就必須向(b)選項甲的繼承人提出,法院通過後就會發生(c)的效力,而認領的效果同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就是從一開始你就是父母的兒女,所以認領的效力是從一開始(出生)就生效 認領效力於出生時生效,只是為了符合視同婚生子女的規定 如果今天規定是認領效力於認領時生效,就會變成次等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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