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曾犯故意殺人、恐嚇取財等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終身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之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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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este Chen 大一上 (2012/09/30)
釋 字 第 58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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