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主文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B)選項今年開始算錯誤了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