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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對之,大法官如何評價?
(A) 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必然損及加害人人性尊嚴
(B) 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者,如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之情事,即未違背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C) 因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故違憲失效
(D) 與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等情事,毫無所涉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賴文菁 國三上 (2012/07/12)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顧佳穎 大一下 (2012/03/07)
Nr.656
3F
努力實現夢想 高三上 (2022/06/23)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

主文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B)選項今年開始算錯誤了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