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9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中之確認訴訟所欲確認之對象?
(A) 行政處分無效
(B) 公法上之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C) 行政訴訟當事人之資格是否存在
(D) 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 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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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 C(105), D(25), E(0) #1425120

詳解 (共 2 筆)

#2184909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2.確認公法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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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137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得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若違法但有效(違法不一定無效),可再提撤銷訴訟)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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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需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3.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
4.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一定要原告且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才能提起
(得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若違法但有效,可再提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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