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據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對下列何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A) 年邁體弱者
(B)甫生產之婦女
(C)少年
(D)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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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74), C(394), D(165), E(0) #3222931

詳解 (共 4 筆)

#6065090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警署刑司字第 1110000560 號函修正「警察
人員使用警銬規範」第 3 點規定:「對孕婦年邁體弱傷病肢體障礙者,以不使
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
甫生產之婦女,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不應使用警銬
(A) 年邁體弱者-符合但書之前所列舉對象
(B) 甫生產之婦女-但書後段規定不可上銬對象
(C) 少年-非依據【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之對象
(D) 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不上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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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882
三、對兒童、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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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450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警署刑司字第 1110000560 號函修正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第 3 點:
孕婦年邁體弱傷病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之婦女,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不應使用警銬
第4點:
少年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 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第6點: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補,審酌下列情形,對其使用警銬: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相對戒護能力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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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450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第三點: 對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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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06607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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