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據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對下列何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A)
年邁體弱者
(B)甫生產之婦女
(C)少年
(D)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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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74), C(394), D(165), E(0) #3222931
統計: A(488), B(74), C(394), D(165), E(0) #3222931
詳解 (共 4 筆)
#6065090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警署刑司字第 1110000560 號函修正「警察
人員使用警銬規範」第 3 點規定:「對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
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
或甫生產之婦女,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不應使用警銬」
人員使用警銬規範」第 3 點規定:「對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
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
或甫生產之婦女,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不應使用警銬」
(A) 年邁體弱者-符合但書之前所列舉對象
(B) 甫生產之婦女-但書後段規定不可上銬對象
(C) 少年-非依據【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之對象
(D) 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不上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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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450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警署刑司字第 1110000560 號函修正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第 3 點:
對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之婦女,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不應使用警銬。
第4點:
對少年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 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第6點: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補,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警銬: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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