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據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拒測駕駛人有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者,應予
逮捕
(B)逮捕拒測駕駛人後,其仍不願配合作吐氣檢測者,得逕將其帶至指定醫療院所實施抽血檢測
(C)逮
捕拒測駕駛人後,仍命令其作吐氣檢測,檢測結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者,隨
案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未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者,予以放行
(D)「酒駕拒測」之認定及舉發,係依本
作業程序(「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完成
統計: A(984), B(7), C(43), D(535), E(0) #3222955
詳解 (共 4 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
1.犯罪嫌疑人配合:
完成吐氣檢測後,依規定製作調查筆錄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數值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2.犯罪嫌疑人不配合:
(1)告知如仍拒不接受吐氣檢測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陳報檢察官實施強制抽血檢測。
(2)若當事人仍堅持不配合實施吐氣檢測,則檢附不能安全駕駛或可能達每公升O•二五毫克以上相關資料(時間、地點、情況及犯罪嫌疑人個資等)通報偵查隊處理。
(3)由偵查隊陳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
(4) 依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拒測駕駛人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後,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5)檢察官未核發鑑定許可書時,全案仍應依規定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四)判斷駕駛人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判斷吐氣可能達每公升O•二五毫克以上)」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員放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
1.犯罪嫌疑人配合:
完成吐氣檢測後,依規定製作調查筆錄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數值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2.犯罪嫌疑人不配合:
(1)告知如仍拒不接受吐氣檢測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陳報檢察官實施強制抽血檢測。
(2)若當事人仍堅持不配合實施吐氣檢測,則檢附不能安全駕駛或可能達每公升O•二五毫克以上相關資料(時間、地點、情況及犯罪嫌疑人個資等)通報偵查隊處理。
(3)由偵查隊陳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
(4) 依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拒測駕駛人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後,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5)檢察官未核發鑑定許可書時,全案仍應依規定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四)判斷駕駛人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判斷吐氣可能達每公升O•二五毫克以上)」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員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