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有關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要時,報請
分局偵查隊,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電話定位資料
(B)未滿 7 歲者於緊急查尋 24 小時
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C)必要時,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
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資料
(D)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
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9), B(56), C(172), D(122), E(0) #3222959
統計: A(659), B(56), C(172), D(122), E(0) #3222959
詳解 (共 3 筆)
#6184476
ㅤㅤ
請 參考一下:
七、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製作報案筆錄應載明緊急查尋情狀,並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
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
料申請表,併傳勤務指揮中心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
電話定位資料,或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所調取定位資料應於事後移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
位併案持續追蹤、管考及複查。
(二)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
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
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四)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一)製作報案筆錄應載明緊急查尋情狀,並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
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
料申請表,併傳勤務指揮中心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
電話定位資料,或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所調取定位資料應於事後移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
位併案持續追蹤、管考及複查。
(二)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
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
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四)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