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有關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要時,報請 分局偵查隊,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電話定位資料
(B)未滿 7 歲者於緊急查尋 24 小時 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C)必要時,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 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資料
(D)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 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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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9), B(56), C(172), D(122), E(0) #322295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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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必要時,報請分局X偵查隊X,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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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要時,報請分局偵查隊,依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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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參考一下:
七、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製作報案筆錄應載明緊急查尋情狀,並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
      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
      料申請表,併傳勤務指揮中心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
      電話定位資料,或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所調取定位資料應於事後移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
      位併案持續追蹤、管考及複查。
(二)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
      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
      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四)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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