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契約當事人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其法律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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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28)
(A)該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O) (B)契約為無效(X) (C)契約為效力未定(X) (D)該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應依契約約定為給付(X) 民法 第 268 條 (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8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1/12/20)
課文 民法概要 林大洋 大偉/世一文化 第二編 債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四款 契約 p 176 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 亦稱第三人負擔契約,例如甲與乙約定,由甲( 債務人) 負 責 使第三人丙為乙( 債權人)大掃除,此 種 契 約 之 效 力,依第268 條 :「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約 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即第三人得為給付,亦得不為給付,蓋第三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不受其拘束也。 解說: 條文裏的「 第三人不為給付 」這一句,即為第三人亦得不為給付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