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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甲在餐廳用餐時,利用鄰座客人乙至洗手間如廁之際,將乙放置在椅子上的皮包取走,隨即快速離開餐廳。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B)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C)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D)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enny Zhao 高二下 (2013/08/19)
竊盜罪(不告而取) 搶奪罪(不法腕力) 強盜罪(不能抗拒) 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Shi Jou 大三下 (2013/04/08)

(A)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B)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傳統見解將竊盜罪定義為「趁人不知」的取物行為。

但近期的學說見解認為,搶奪罪是趁被害人不及防備而掠取其物,且搶奪行為是以非和平的不法腕力為手段,故有可能使被害人因而受傷。

 

甲之行為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皮包),應論以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4F
家穎 國一下 (2013/04/30)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 甲在餐廳用餐時,利用鄰座客人乙至洗手間如廁之際,將乙放置在椅子上的皮包取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