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B)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傳統見解將竊盜罪定義為「趁人不知」的取物行為。
但近期的學說見解認為,搶奪罪是趁被害人不及防備而掠取其物,且搶奪行為是以非和平的不法腕力為手段,故有可能使被害人因而受傷。
甲之行為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皮包),應論以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30 甲在餐廳用餐時,利用鄰座客人乙至洗手間如廁之際,將乙放置在椅子上的皮包取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