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
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定者,不在此限。
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A) 高級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50人為原則→X第 11 條 第一項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B)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第 8 條 第四項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C) 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第 17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D)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3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2年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A) 高級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50人為原則→X第 11 條 第一項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B)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第 8 條 第四項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C) 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第 17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D)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3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2年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年。現行法規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發布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A) 高級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50人為原則→X第 7 條 第一項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B)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第 9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C) 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第 25 條 第四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D)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3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2年第 42 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31 下列關於高級中學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高級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