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亦與下列何者相當?
(A)憲法
(B)法律
(C)命令
(D)參考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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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5), C(86), D(28), E(0) #1423031

詳解 (共 1 筆)

#5510863


釋字第 374 號

...前略

而其中法院之判例或司法機關之決議對於 司法職權之具體行使,包括規範之解釋、證據調查之權衡、及適用法律之 「合理性」(Sachgemaessheeit)與「正當性」(Richtigkeit) 之判斷 ,雖無必然之拘束力,但仍不失有相當之任意性規範效力,容許於法官職 權範圍之內,作為認事用法或裁量之重要依據。其經法院具體採為判決之 重要依據者,比較立法例上則有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三十一條,明文 規定得為「合憲解釋(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之對象。 司法判例之製作或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之形成,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七十八條)或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而有一定之程序 ,其解釋結果之公開亦有通例之方式;其與一般行政命令之形式不同,但 係屬於直接依據憲法之授權而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獨立之命令規範」 。就判例與決議之規範功能而言,則有補充法院適用法令之作用( Rechtsanwan Dungsfunktion) ,屬司法機關行使統一解釋法律之「內部 法」(Innenrecht)規範,亦應肯定其具有相當於命令位階之規範地位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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