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甄試警大◆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救護車隨車人員出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有救護人員 2 名以上出勤
(B)加護救護車出勤人員,至少應有 1 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C)醫療機構委託消防機關派人出勤載送傷病患,免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D)違反救護車隨車人員出勤之規定,處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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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紀 大二下 (2024/05/24):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8 條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第 16 條
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
一、消防機關。
二、衛生機關。
三、軍事機關。
四、醫療機構。
五、護理機構。
六、救護車營業機構。
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
醫療或護理機構委託前項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其申請設置救護車之許可條件與程序、跨直轄市、縣(市)營運之管理、許可之期限與展延之條件、廢止許可之情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之設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但軍事機關之軍用救護車設置及管理,依國防部之規定。

第 41 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之規定。
二、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設置、營運管理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前項各款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非屬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擅自設置救護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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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救護車隨車人員出勤規定,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