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預算編列及經費不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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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警專39期113年警特(。 國三上 (2024/05/29)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 I.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