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救濟之規定,何者正確?
(A)利害關係人若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B)義務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D)警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E)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 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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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5/13)
 X(D)警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致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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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erry (2024/05/25)
3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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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警專39期113年警特(。 國三上 (2024/05/31)

本題D.E都是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D) 警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三項: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E)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6條第1項: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警職法的補償不限於第三人!
#比較之條文:警職法第31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5F
何大游 高三下 (2024/09/0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0條

第 29 條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2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3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救濟之規定,何者正確? (A)利害關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