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38 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22.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 營運,妨害交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