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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26.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知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仍為履行之給付者,法律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