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第 11 條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能:⼀、地毯:餘焰時間在20秒以下;碳化距離在10公分以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3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5秒以下。(⼆)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5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20秒以下。(三)碳化⾯積:薄纖維製品在30平⽅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40平⽅公分以下。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積同第⼆款規定。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20公分以下。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3次以上。六、展⽰⽤廣告板:餘焰時間在10秒以下;餘燃時間在30秒以下;碳化⾯積在50平⽅公分以下。
22.根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之規定,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具有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