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89條
2.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3.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4.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51.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幾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