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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支票執票人不依票據法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支票無效
(B)對於發票人喪失追索權
(C)對於發票人及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D)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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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2天 ,已有 1 則答案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4/05/13):
票據法
 
第 122 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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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支票執票人不依票據法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