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噪音超過多少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阿摩線上測驗
1F an 高二上 (2024/05/28)
第 3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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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一)勞工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如下列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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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pylee0728 高三上 (2024/09/15)
第 298 條 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第 300 條的重點整理如下: ###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遵守的規定: 1. **噪音超過90分貝的防護措施**: - 當機械設備發出噪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需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暴露時間,確保噪音暴露不超過規定值。 - 勞工八小時噪音暴露平均不超過表列值,且峰值噪音不可超過140分貝(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連續性噪音)。 - 當勞工噪音暴露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50%時,雇...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