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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中央政府之下列措施,何者並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A)代為編列預算
(B)地方特別稅之課徵
(C)要求分擔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補助
(D)地方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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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inda Hsu 國二上 (2012/03/15)
解釋爭點: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摘錄重點: (1)國家推行健保費之義務,兼指中央與地方。(2)中央依法補助地方,其獲取保障之對價,由地方政府和雇主分擔。 解釋原文: (1)而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 盡之照顧義務,除中央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為密切之地方自治團體自亦應共同負擔(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難謂地方自治團體對社會安 全之基本國策實現無協力義務,因之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 (2)本案爭執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看完整詳解
2F
Wendy Chiu 高三上 (2012/11/28)

要求分擔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補助:中央政府並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3F
Wei 大四下 (2017/03/17)
2F有講跟沒講一樣
4F
Ching Lin 大二下 (2021/12/24)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負擔,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惟法律於符合上開條件下,尚非不得為特別之規定,就此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屬此種特別規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該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中央政府之下列措施,何者並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