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A)向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大樓管理委員會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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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FINA 高三上 (2016/02/02)
下列何者不具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 (D)行政機關
答案是B 按最高法院44年台上第271號判例意旨,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非法人團體,故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66號裁定) 按獨資經營之商號,固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其以商號名稱為當事人,並列自己名義為法定代理人而為訴訟行為者,因與實際上自為當事人無異,法院自得逕於當事人欄內改列其名,藉資糾證;惟商號如屬合夥組織,且已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者,即有當事人能力,自得以商號名義為當事人,而以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此與獨資經營之商號迥不相同,法院自不得逕將當事人名稱變更為代表人或管理人個人,否則,即有對於非當事人之人為裁判,而對於當事人未為裁判之違法。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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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吳恆媛 高三上 (2021/03/05)
獨資商號沒有當事人能力 二、本部 86 年 5 月 7 日台財稅第 861894479 號函規定:「獨資營
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
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次依行政法院 68 年 8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獨資商號,…在行政訴訟裁判當事人
欄,…應以獨資商號主人為當事人,記載為『○○○即○○商號』。
…準此,獨資營利事業之違章案件罰鍰處分書,應以違章時經營之自
然人為受處分人,記載為「○○○即○○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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