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對鐵路行車事故,依鐵路法應負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之機關(構)為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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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 Lee 大三上 (2013/01/22)
第56條(鐵路機構應遵行之安全措施)【相關罰則】§67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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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智磨 高一上 (2015/03/31)
56-5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記錄 設施 設備等相關資料.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奇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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