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 條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減。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第 55 條
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依前條之規定。
行李、貴重物品、動物及已繳保償費之運送物,其損害賠償依其契約。
☯鐵路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請求權,依何法令之規定辦理?
(B). 鐵路法 ✔
☀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請求權(運送物的喪失毀損,託運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規定於鐵路法) ➡ 依【鐵路法】。
☀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運送物的喪失毀損屬於民事賠償的部分,適用民法) ➡ 依【民法】。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損壞其設施者 ➡ 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23 鐵路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請求權,依何法令之規定辦理? (A).民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