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下列關於公務人員「任用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任用行為為無須相..-阿摩線上測驗
10F Max Max 高二上 (2019/11/13)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查看完整內容 |
11F NickXD1 大一上 (2020/12/10)
(C)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撤銷該任用行為 (D)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廢止該任用行為 任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合法任用後產生不適用情形則免除公務人員之職務,依行政程序法觀之,乃「廢止」 公務人員任用法§2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略)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時間點整理如下 公...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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