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08 下列關於公務人員「任用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任用行為為無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B)DE皆對
(C)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撤銷該任用行為
(D)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廢止該任用行為
(E)任用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人為公務人員,該任用行為並非無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0F
Max Max 高二上 (2019/11/13)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查看完整內容
11F
NickXD1 大一上 (2020/12/10)

(C)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撤銷該任用行為

(D)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廢止該任用行為

任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合法任用後產生不適用情形則免除公務人員之職務,依行政程序法觀之,乃「廢止」


公務人員任用法§2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略)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時間點整理如下

公...


查看完整內容
1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08 下列關於公務人員「任用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任用行為為無須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