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25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何者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