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你是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有關失蹤人口緊急查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 | 滾輪運動厭惡者 國二下 (2024/06/25):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第六條(緊急協尋
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二)有自殺之虞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B疑似遭人控制,有遭誘拐脅迫情形 (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A(監護權未定,故為共同監護)。 (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第七條,受理緊急協尋後:
七、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製作報案筆錄應載明緊急查尋情狀,並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料申請表,併傳勤務指揮中心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電話定位資料C選項,或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所調取定位資料應於事後移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併案持續追蹤、管考及複查。 (二)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D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 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四)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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