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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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高三上 (2024/06/27)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民法§862-Ⅰ
謹按抵押物之從物,若屬抵押物所有人之所有,抵押權之效力,亦能及之,以使抵押 權之信用,益增鞏固。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民法§862-1
抵押物滅失致有殘餘物時,例如抵押之建築物因倒塌而成為動產是,從經濟上言 ,其應屬抵押物之變形物。…學者通說以為仍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始得鞏 固抵押權之效用。
(C)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民法§870
若抵押權與債權分離而為他債權之擔保,或債權人 為同一債務人之他債權人之利益,得讓與或拋棄其抵押權及次序,非唯於實際上無益 ,且有使法律關係趨於繁雜,故...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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