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為債權人寄託給付物來代替清償,以消滅債務之行為。該行..-阿摩線上測驗
![]() | 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17): 民法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當初說要證明在興票案中沒有侵吞國民黨公款,八十九年將兩億四千八百餘萬元提存台北地院,指名還給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但李拒領,就在十年期限即將屆滿、錢將沒入國庫之際,今年一月間李宋大和解,李登輝簽名同意這筆錢還給宋楚瑜,台北地院裁准,並通知宋領回,這筆錢現已歸宋楚瑜所有。
資料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9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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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62 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民法 第 343 條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民法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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