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情形? (A)公立學校教師體罰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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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112高考上榜 努力重考刷 大二下 (2024/06/29)
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已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除明顯為私經濟行為外,應均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臺高102上國16)例如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所從事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之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的關係,無國賠適用。(莊國榮老師的行政法課本第397頁) |
5F Lily Chiu 大一上 (2024/06/29)
24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情形?
在問誰不是國賠法的適用對象!!!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 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國賠法是最廣義的公務員
(A) 公立學校教師體罰學生造成傷害之行為
學校處於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之地位(#382),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對學生之輔導管教,係代表國家為教育活動 屬於行政給付之一種,自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B)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人員為防止傳染病擴大所實施強制隔離行為 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