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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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第 19 條管束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B)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管束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C)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D)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管束皆不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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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提審法之整理:  警職法第7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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いがらしつき 高三下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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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類:
1、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時,應於24小時內以書面(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另並無規定須於筆錄中載明。
2、至被逮捕、拘禁人或其指定之親友是否聲請提審係其權利,且要如何聲請亦係其與法院間之關係,與警察機關無涉,警察機關僅需依上開規定,盡到告知義務。如被逮捕、拘禁人表示聲請提審之意願,但無其他親友可代為聲請,警方應如何處理,經函請警政署(轉司法院)釋示:「被逮捕、拘禁人或他人如何向法院聲請提審部分,尚無規範逮捕、拘禁機關應為事項」,是以,警察機關僅需盡到告知義務即可。
3、被逮捕、拘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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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第 19 條管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