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所為之暫予收容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以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存在為前提
(B)未滿 12 歲之兒童,得不暫予收容
(C)受收容人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D)暫予收容應經法院裁定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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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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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呸燻 小一上 (2024/09/13):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第1項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第 38-2 條第1項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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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所為之暫予收容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