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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關於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職權,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目的,在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
(B)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
(C)查訪項目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及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 再犯之必要資料
(D)查訪之執行,應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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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 (2024/06/17):
 
(A) 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目的,在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
(B) 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
(C) 查訪項目包括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及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D) 查訪之執行,應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法條未直接敘明
惟可以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第7點
訪查對象包括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訪查地點包括易發生犯罪及事故之處(場)所。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查訪,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點
警勤區每月應編排十二小時以上訪查時數,其基準由分局定之,得視勤務需要檢討調整,並送警察局備查。
勤區查察勤務排定後,遇有重大事件或特殊原因,所長得變更之,並送分局備查。
員警代理警勤區期間,每月應增加訪查時數三分之一以上。對於新到任警勤區員警,得於三十日內增加其訪查時數,以瞭解轄區狀況及建立警民關係。
第10點
實施警勤區訪查前,應於勤查系統預擬日誌表,送所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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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實施警勤區訪查------應於勤查系統預擬日誌表,送所長核准後實施
訪查時數基準-------由分局定之,得視勤務需要檢討調整,並送警察局備查
勤區查察勤務排定後,遇有重大事件或特殊原因------所長得變更之,並送分局備查(也就是平常勤務表變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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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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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補充
應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3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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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關於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職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