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理懷疑搭乘依客觀合理判斷易..-阿摩線上測驗
![]() | cherry (2024/06/17): (A) 合理懷疑搭乘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乘客,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離車
(B) 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於攔停後,未必得檢查其後行李箱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得"檢查交通工具
(C) 對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為合法盤查之程序不服時,不得表示異議 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不管合不合法,不服就可以"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D) 違法行使職權,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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