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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8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為實現金錢給付之義務,對義務人之人身自由所為之強制方法?
(A)代履行
(B)怠金
(C)管收
(D)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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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 (2024/06/19)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為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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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煩喵185297 高三下 (2024/09/19)
行政執行法CH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17條
I 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III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一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VI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拾起二十四小時
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C)
3F
109波 大三下 (2024/10/09)

行執法1、3、4項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8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為實現金錢給付之義務,對義務人之人身自由所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