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此乃用以保障承租人之何種憲法上權利?
(A)期待權
(B)工作權
(C)財產權
(D)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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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70), C(34), D(211), E(0) #3255545

詳解 (共 3 筆)

#6155252
J 580 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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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因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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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此乃用以保障承租人之何種憲法上權利?
(A) 期待權❌
(B) 工作權❌
與條文直接關聯性不足,因問題重心在「家庭生活依據」而非就業或未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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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財產權❌
雖涉及土地所有權限制,但條文核心目的非保障財產權,而是生存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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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存權✔️
  1. 憲法第15條明確保障人民生存權,而憲法第153條進一步要求國家制定保護農民的法律。

  2. 釋字第422號解釋指出,該條款目的在防止承租人因耕地被收回而「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生存權利」,直接將保障標的連結至生存權

  3. 釋字第580號解釋亦強調,此規定是為落實憲法「保護農民」政策,避免承租人因失去耕地而喪失基本生活依據,進一步確認其與生存權的關聯性。

釋字第 422 號                    民國 86年3月7日

理由書

一、生存權應予保障國家為改良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分別為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所明定,明確揭示國家負有保障農民生存及提昇其生活水準之義務。

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係為改善租佃制度,安定農村社會,同時亦為促進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所得,奠定國家經濟發展之基礎而制定。其後為配合國家整體農地改革之措施,於七十二年雖有就上開條例第十九條租約期滿時,地主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其出租耕地之相應性修正。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復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用以保障仰賴承租耕地農作收入為生活憑藉之佃農生存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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