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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性犯罪者所為之強制治療制度,須與刑罰之執行有所不同,係符合下列何者憲法原則之要求?
(A)法明確性
(B)刑事優先
(C)明顯區隔
(D)罪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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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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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哥(111地特上榜) 高三上 (2024/07/05):
J 799
按對性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再施以強制治療,旨在使具高再犯危險之性犯罪者,經由強制治療程序而降低其再犯危險,以保護社會大眾安全,並協助受治療者復歸社會。是強制治療本質上應為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之治療程序,受強制治療者係立於「病人」之地位接受治療,並以使受治療者有效降低其再犯危險為目的,而非對受治療者之刑事處罰。因此,強制治療制度之建構,自應以使受治療者得受有效治療,俾利日後重獲自由為核心指標,截然不同於犯罪之處罰。從而,強制治療制度之具體形成,包括規範強制治療之制度與其實際執行,無論涉及者為強制治療之治療處所(包含空間規劃及設施)、施以治療之程序、管理及專業人員之配置、參與等,整體觀察,須與刑罰之執行有明顯區隔,始為憲法所許。強制治療制度如符合憲法明顯區隔之要求,即不生牴觸以犯罪之處罰為前提之罪刑法定或一事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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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Chen 國二上 (2024/07/21):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的釋字第799號解釋,對性犯罪者所為之強制治療制度,須與刑罰之執行有所不同,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因此,答案是(C)明顯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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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性犯罪者所為之強制治療制度,須與刑罰之執行有所不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