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大法官亦屬於憲法上之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不受任何政黨干涉
(B)大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C)大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D)具大法官身分之司法院院長,其院長任期亦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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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3), C(19), D(264), E(0) #325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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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6458515
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大法官亦屬於憲法上之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不受任何政黨干涉✔️
-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釋字第601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 大法官既為憲法上之法官,自應適用此原則。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審理,依據《憲法訴訟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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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01 號 民國 94年7月22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之預算違憲? 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A),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A)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A)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B)。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C)」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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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大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 憲法第81條前段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 釋字第601號解釋既肯認大法官為憲法上之法官,此保障原則亦適用於大法官(在其任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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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1 條 (法官身分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B)。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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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憲法第81條後段規定:「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保障同樣適用於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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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具大法官身分之司法院院長,其院長任期亦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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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 明確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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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案例:2007年時任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卸任院長職務,但仍保留大法官身分至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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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此選項稱「院長任期亦受保障」是錯誤的,僅大法官身分受保障,院長職位並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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