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基本權利在私人間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阿摩線上測驗
2F Chi-113高考人事行政 大二下 (2024/06/20)
釋字第728號【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陳碧玉大法官)
基於私法自治,作為民事主體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變更與終止。人民依自己的理性判斷,管理自己的事物,在遵行強行法之原則下,應予承認其應有之法律效力。然而於私人往來關係間,得否主張基本權受侵害,此乃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問題。基本權原則上是用以拘束國家公權力對人民之侵害,如何適用到私人間之關係,學說及實務容有不同見解。
※不同意見書(葉百修大法官) 對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規範效力,的確存在不承認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其效力可擴張至私經濟領域之說法,而係透過第三人效力以法律實踐憲法意旨,並非直接援引憲法規範。誠然,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起於對於國家公權力侵害之防禦,因此,於公行政領域,憲法具有直接效力,而於私經濟領域,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原則上僅具有間接適用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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