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甲因侵權行為而與被害人乙和解,約定甲於 3 日內對乙賠償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嗣後,甲持 以 10 元硬幣湊滿的 20 萬元向乙為給付。甲的給付行為違反:
(A)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B)私法自治原則
(C)契約自由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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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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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19)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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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趴兔媽 大一上 (2024/06/28)
第148 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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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莉莉 國一下 (2024/07/06)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也就是說,債務人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於一個大金額的債務,例如:幾萬元或幾十萬元,一個誠實及信用的清償方式,不應該是全部用一元或五元的方式作為清償,甚至幾百元的債務都應如此,除非雙方講好了,否則是一種刻意整人或讓一般人無法接受的還債方式,都用硬幣的方式,不僅重量會很重而且很難清點;再則,債務人通常是基於惡意的主觀心態,更是讓債權人難以接受。此故,債權人得以該種履行義務方式,是違反誠信原則,可以拒絕收受這種不當給付。
所以說對方可以不接受,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既然債權人得拒絕受領,則債務當然就沒有消滅。
7F
摸魚摸到大白鯊鯊 高二下 (2024/11/02)
補充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這在民法第148條第一項有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要小心,這條所規定的「濫用」主要指權利的行使「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是「損人不利己」、「損人極大、利己極小」的情形都在禁止之列。(來源:南科實中)
 
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1]。也就是雖然是行使合法權利,但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非常少,對別人或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卻非常大,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2]。權利濫用的結果會依照個案認定,可能發生無效,或是不准行使這樣的權利[3](例如起訴駁回)。
例如A擁有的土地是長條帶狀的畸零地,根本沒辦法蓋房子,卻要占有土地僅3-14平方公尺的22戶全部拆屋還地,並導致他們都不能通往道路,被法院認為是權利濫用[4]。(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058)

23 甲因侵權行為而與被害人乙和解,約定甲於 3 日內對乙賠償新臺幣(以下同)2..-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