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因侵權行為而與被害人乙和解,約定甲於 3 日內對乙賠償新臺幣(以下同)2..-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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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莉莉 國一下 (2024/07/06)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也就是說,債務人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於一個大金額的債務,例如:幾萬元或幾十萬元,一個誠實及信用的清償方式,不應該是全部用一元或五元的方式作為清償,甚至幾百元的債務都應如此,除非雙方講好了,否則是一種刻意整人或讓一般人無法接受的還債方式,都用硬幣的方式,不僅重量會很重而且很難清點;再則,債務人通常是基於惡意的主觀心態,更是讓債權人難以接受。此故,債權人得以該種履行義務方式,是違反誠信原則,可以拒絕收受這種不當給付。 所以說對方可以不接受,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既然債權人得拒絕受領,則債務當然就沒有消滅。 |
7F 摸魚摸到大白鯊鯊 高二下 (2024/11/02)
補充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這在民法第148條第一項有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要小心,這條所規定的「濫用」主要指權利的行使「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是「損人不利己」、「損人極大、利己極小」的情形都在禁止之列。(來源:南科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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